<svg xmlns="http://www.w3.org/2000/svg" viewBox="0 0 600 420" font-family="-apple-system, 'PingFang SC', 'Microsoft YaHei', sans-serif">
<rect width="600" height="420" fill="#ffffff"/>
<text x="300" y="28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15" font-weight="700" fill="#1a1a1a">国资减损不是一种东西,是四种</text>
<text x="300" y="46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10.5" fill="#888">追责的前提,是先分清属于哪一种</text>
<rect x="40" y="62" width="140" height="30" fill="#1a1a1a"/>
<text x="110" y="81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11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ffffff">类别</text>
<rect x="180" y="62" width="380" height="30" fill="#1a1a1a"/>
<text x="370" y="81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11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ffffff">特征与处置</text>
<rect x="40" y="92" width="140" height="68" fill="#f7f7f7" stroke="#ddd" stroke-width="0.5"/>
<text x="110" y="121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11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333">① 正常商业风险</text>
<text x="110" y="140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9.5" fill="#888">依法决策 · 结果亏损</text>
<rect x="180" y="92" width="380" height="68" fill="#ffffff" stroke="#ddd" stroke-width="0.5"/>
<text x="195" y="114" font-size="10.5" fill="#444">程序完整、信息充分、无利益输送</text>
<text x="195" y="131" font-size="10.5" fill="#444">但结果亏损 → 属于经营风险</text>
<text x="195" y="149" font-size="10.5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2a7a2a">→ 不追责</text>
<rect x="40" y="160" width="140" height="68" fill="#f7f7f7" stroke="#ddd" stroke-width="0.5"/>
<text x="110" y="189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11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333">② 能力不足</text>
<text x="110" y="208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9.5" fill="#888">判断失误 · 无故意</text>
<rect x="180" y="160" width="380" height="68" fill="#ffffff" stroke="#ddd" stroke-width="0.5"/>
<text x="195" y="182" font-size="10.5" fill="#444">决策质量不高,但无故意、无重大过失</text>
<text x="195" y="199" font-size="10.5" fill="#444">无个人利益 → 管理能力问题</text>
<text x="195" y="217" font-size="10.5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7a6a1a">→ 不宜轻易上升为流失责任</text>
<rect x="40" y="228" width="140" height="68" fill="#f7f7f7" stroke="#ddd" stroke-width="0.5"/>
<text x="110" y="257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11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333">③ 程序违法</text>
<text x="110" y="276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9.5" fill="#888">重大过失 · 程序缺失</text>
<rect x="180" y="228" width="380" height="68" fill="#ffffff" stroke="#ddd" stroke-width="0.5"/>
<text x="195" y="250" font-size="10.5" fill="#444">未评估、未审批、偏离市价、未披露</text>
<text x="195" y="267" font-size="10.5" fill="#444">需区分损害程度和主观状态</text>
<text x="195" y="285" font-size="10.5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c47a1a">→ 需要追责</text>
<rect x="40" y="296" width="140" height="68" fill="#c41e3a"/>
<text x="110" y="325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11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ffffff">④ 利益输送</text>
<text x="110" y="344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9.5" fill="#fbb">侵吞 · 串通 · 虚假</text>
<rect x="180" y="296" width="380" height="68" fill="#fff5f5" stroke="#c41e3a" stroke-width="0.8"/>
<text x="195" y="318" font-size="10.5" fill="#444">侵吞、串通、虚假交易、恶意转移</text>
<text x="195" y="335" font-size="10.5" fill="#444">这才是真正的国资流失</text>
<text x="195" y="353" font-size="10.5" font-weight="600" fill="#c41e3a">→ 严厉打击</text>
<text x="300" y="402" text-anchor="middle" font-size="10" fill="#888">现在的问题:结果亏损一出现,前三类被第四类的阴影覆盖</text>
</svg>
上一篇说到,国资监管的刚性红线如果只有责任威慑、没有方法供给,就会从"保护制度"异化为"避责制度":不作为、形式合规、责任转嫁,甚至催生可解释的腐败。
这一篇接着说:怎么办。
我的核心判断是,国资监管真正缺的不是红线,是方法。所谓"方法监管",不是放松监管,是把追责标准前置、明确、类型化,让决策者事先就知道什么情况下安全、什么情况下要担责。
一、破局第一步:把"国资减损"拆成四种
现在国资监管最大的问题,是把所有国资减损都装进"国有资产流失"这一个筐里。
结果就是:正常商业风险被当成失职,管理能力问题被当成渎职,真正利益输送的人反而藏在"大家都在违规"的迷雾里。
破局第一步,是做区分。至少要拆成四类。
第一类是正常商业风险。 依法决策、程序完整、信息充分、没有利益输送,但结果亏损。经营就是面对不确定,没有谁能保证每一笔都赚。这一类应当属于经营风险,不追责。
第二类是能力不足或判断失误。 决策质量不高,判断错误,但没有故意、没有重大过失、没有个人利益。这可以评价为管理能力问题,但不宜轻易上升为流失责任。能力和品德是两件事,不能因为结果不好,就把能力问题硬拔成道德问题。
第三类是程序违法或重大过失。 未评估、未审批、未集体决策,明显偏离市场价格,重大风险未披露。这一类需要追责,但仍应区分损害程度和主观状态。
第四类才是真正的国资流失——利益输送、侵吞、串通、虚假交易。 这才是制度必须严厉打击的对象。
现在实践里真正的问题是:结果亏损一出现,前三类就被第四类的阴影覆盖。这极大压缩了国企经营者的正常决策空间。
其实中央反复强调过"三个区分开来":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,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;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失误,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;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,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。这其实就是"方法监管"的思路。可惜的是,这套思路到了国资监管的具体操作层面,还没真正落地。
二、五个具体机制
拆完类,还要给路径。我想到了五个机制。
机制一:建立"商业判断规则"的国资版本
"商业判断规则"是美国公司法里非常成熟的规则:公司高管只要在信息充分、无利益冲突、理性判断的情况下做了决策,即使结果亏损,法院也不事后追责。理由很简单:经营面对的是不确定,事后诸葛亮只会让高管不敢做事。
国资监管需要自己的版本。国企负责人只要能证明以下几点,就不应仅因结果不利而追究国资流失责任:
- 决策前进行了充分调查
- 聘请了必要的专业机构
- 履行了集体决策程序
- 不存在个人利益冲突
- 交易条件具有合理商业依据
- 决策过程有完整留痕
- 结果亏损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
这相当于给国企经营者一个"安全港"。
没有安全港,经营者就只能找保护伞。前者是制度公开的免责条件,后者是私下运作的关系网。一个制度如果不提供前者,就等于在奖励后者。
机制二:建立分类容错机制
不能笼统说"容错"。笼统的容错一定会被滥用。要按项目类型分类:
| 项目类型 | 审查重点 |
|---------|---------|
| 战略探索类 | 容错空间可以大一些 |
| 市场化投资 | 重点审查决策过程 |
| 资产处置 | 重点审查定价依据和竞争程序 |
| 债务重组 | 重点审查替代方案比较 |
| 关联交易 | 重点审查利益冲突和公允性 |
| 亏损退出 | 重点审查继续持有与退出的损失比较 |
容错不是纵容,是把追责标准前置、明确、类型化。让经营者在做决策之前就知道,自己这个项目将来会被怎么审。
机制三:把"不作为造成损失"纳入评价体系
现在制度最容易追的是"做错了",但很少追"该做不做"。
- 资产明知持续贬值却不处置
- 项目明知继续投入会扩大亏损却不退出
- 债权明知诉讼回收率极低却拒绝重组
- 企业明知错过窗口期会导致更大损失却层层拖延
这些"没做的事"造成的损失,往往比"做错的事"大得多。但因为它是隐性的、不留痕迹的、可以推给"集体决策"的,反而最难被追责。
这些也应当被评价为国资损害。否则制度就天然奖励不作为。
国资监管不能只问"你为什么做错了",也要问"你为什么什么都不做"。
机制四:从单点价格审查转向整体利益审查
国资流失认定,最容易陷入的陷阱是"只看某一个交易价格"。
这笔资产卖便宜了,是不是流失?这笔债权让步了,是不是流失?
但经营从来不是单点事件。有些资产低价处置,是为了止损;有些债权折价回收,比长期诉讼更有利;有些投资短期亏损,换来了长期战略资源;有些让利安排,是项目盘活的必要条件。
应当从"单点价格是否吃亏"转向"整体方案是否实现国资利益最大化"。真正要比较的是:
继续持有的成本、退出处置的收益、时间成本、诉讼成本、资金占用成本、机会成本、风险暴露成本、替代方案收益。
没有比较,就没有真正的判断。只盯一个价格点来认定流失,本身就是一种判断方法上的偷懒。
机制五:把外部专业意见从"背锅工具"变成"判断工具"
律师、评估师、审计师、券商的意见,在现在的国资交易里,经常被用来分散责任。"你看,我都请了专业机构,我也没办法。"
但真正好的制度设计,应当让这些意见服务于实质判断。
比如律师意见就不应只写"程序合法、风险提示"这种万能模板,而应当进一步帮助识别:交易性质是什么、审批路径走哪条、责任边界在哪里、风险分级如何、容错依据是什么、哪些证据需要留存、有哪些替代方案、后续争议怎么应对。
专业机构不能替代决策,但可以提高决策质量。这一条,也是我们做律师的,必须把自己从"签字背锅"升级到"实质判断"的原因。
三、监管转向:从"禁止"到"方法"
把这五个机制合起来看,国资监管需要完成一次转向。
从禁止性监管转向程序性监管;从追责性监管转向方法性监管;从结果性监管转向容错性监管和经营性监管。
"不能流失"这种话,谁都会喊。但"什么情况下可以交易、什么情况下可以让步、什么情况下亏损不追责、什么程序走完可以免责"——这才是制度真正要回答的问题。
前者只需要决心,后者需要功夫。
四、三个容易踩的坑
需要说清几个容易被误解的点。
第一,方法监管不等于放松监管。 对真正的利益输送、侵吞、串通,方法监管要比现在更严,不是更松。它放松的是"正常经营风险"的过度追责,收紧的是"灰区寻租"的可解释空间。一松一严,才是完整的方法监管。
第二,容错不等于纵容。 容错的前提是"决策过程合规、留痕完整、无利益冲突"。没有这个前提,容错就变成保护伞。容错是给"敢做事且做事规矩"的人兜底,不是给"乱做事或假做事"的人打掩护。
第三,有了方法不等于不用红线。 红线是底线,方法是道路。两者不是替代关系,是配套关系。红线画清楚什么不能碰,方法画清楚怎么走才安全。
五、适用边界
这套思路主要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企经营决策。以下场景需要特别谨慎,甚至不适用:
- 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领域,决策标准要更严,容错空间更小
- 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领域,程序合规权重更高
- 关联交易、内部人控制场景,必须从严审查,不适用宽泛容错
换句话说,方法监管不是无差别的放松,而是"该严的更严、该宽的更宽、该明确的更明确"。
六、红线之外,还得有路
回到最初的问题。
国资监管真正需要的,不是更响亮地重复"防止国有资产流失",而是建立一套可操作、可预期、可追溯、可免责、可问责的经营判断体系。
红线当然要有。但红线之外,还得有路。
只告诉人不能做什么,却不告诉人怎么做、什么时候可以免责、什么情况下属于正常经营判断——这样的制度,看起来很严,实际上只会奖励不作为、惩罚敢做事的人。
真正的治理,不是让红线更红,而是让方法更清楚。
作者简介: 陈石律师,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高级合伙人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主任,宁波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、第七届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聚焦建筑房地产、投融资、并购重组及商事争议解决。曾获多家法律媒体与专业机构认可,荣登 LegalOne 2025 中国区建工及房地产实务先锋 45 强、律新社 2025 年度管理合伙人 20 佳(华东),入选《商法》The A-List 法律精英,获评 ALB China 区域市场十五佳长三角地区律师新星,并获律新社 2024 年度并购领域品牌之星。长期为万科、华润置地、信达地产、保利置业、招商蛇口、中海地产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,承办"首宗百亿地王""长春第一高楼""台州第一高楼"等代表性项目,累计服务项目投资额超千亿。近年来持续推动 AI 与法律实务融合,强调以结构化方法打通技术逻辑、法律判断与商业场景;著有《赋能法律人:AI 底层思维与应用范式》,并在多地开展相关主题讲座与分享。四明山法师 AI 夜校(legalAGI.cn)发起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