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输入几个关键词,一分钟生成 20 个"爆款标题",几秒钟炮制一篇几百字的种草笔记。不需要真实体验,不需要用过产品,AI 帮你全自动"亲测有效"。这类工具在网上花几毛钱就能买到破解版,终身会员 199 元。

某社交平台的用户调研显示,接近三成用户对 AIGC 内容接受度不高。当"数字泔水"批量涌入内容社区,真实分享与 AI 虚构之间的界线正在被侵蚀。

近日,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涉 AI 代写"种草笔记"不正当竞争案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10 万元。数额不大,但判决书里藏着一个法院自创的四维判定框架。它对 AI 工具开发者划出的红线,比 10 万赔偿本身重要得多。

不是通用 AI 工具,是"定向武器"

先看基本案情。原告 A 公司是一家知名社交平台经营者,平台规则明确要求真实体验分享。被告 B 公司和 C 公司共同运营一款 AI 写作工具,覆盖网页版、App、小程序三个端口。该工具的热门模块直接以该社交平台种草文案、旅游攻略等服务命名,宣传语写的是"帮你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"。

注意这里的细节。这不是一个通用的 AI 写作助手。它也能写工作总结、论文、小说,但它的热门模块和产品命名,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平台。用户点击"一键创作",几百字绘声绘色的"亲测"文案就出来了,然后被诱导发布到该平台。

法院提炼的核心争议是:针对特定社交平台定向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,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?

"竞争性权益":一个值得记住的法律概念
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 2 条是不正当竞争认定的"一般条款"—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违反法律规定,扰乱市场竞争秩序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构成不正当竞争 [法条原文]

本案中,法院首先认定了一个关键前提:原告通过长期经营、投入大量成本积累的"以真实体验为核心"的种草内容生态,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保护的竞争性权益

这个认定本身就有信号意义。内容社区花数年时间、数十亿资本建立起来的内容生态和用户信任,不是公共资源。它不是某一个具体的"权利"(不是著作权、不是商标),而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产生的竞争利益。竞争对手不能以"AI 新技术"的名义,系统性搭便车。

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先例可循。大数据抓取、刷量炒信等案件中,法院多次援引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 2 条保护平台的数据权益和商业模式。本案把这个逻辑延伸到了 AIGC 领域。不是 AI 生成内容本身违法,而是定向为特定平台生成违规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。这个区分很关键。

四要素判定法:法院自创的审查框架

本案最有价值的部分,是法院提出了一个结构化的四要素判定法。它不是立法条文,但很可能成为后续类案的参考范式。

第一,是否属于生成式 AI 服务。 门槛条件。被告工具属于典型的 AIGC 应用,无争议。

第二,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。 本案的核心创新点。法院区分了"通用 AI 工具"和"定向 AI 工具"。如果一个 AI 写作工具只是通用的文案生成器,用户自己决定发到哪里,那属于工具中立。但如果工具的模块命名、宣传话术、功能设计都指向特定平台的内容生态,那就不再是中立工具。本案中,被告工具直接以该社交平台的品牌特征命名服务模块,使用"符合平台调性"等宣传语,法院据此认定其以特定平台为商业应用层。

第三,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。 这考察的是被告的主观意图。被告不仅提供工具,而且诱导用户将未经真实体验的 AI 内容发布到目标平台。这种诱导行为将工具从"被动响应"升级为"主动推动"违规内容的生产和传播。

第四,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。 被告工具实行会员制收费(月 40 元、年 98 元、终身 168 元),具有明确的商业利益驱动。营利目的本身不违法,但它与前三要素叠加,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逻辑链:以营利为目的,定向为特定平台提供生成违规内容的 AI 服务,诱导用户发布虚假体验——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这个框架意味着什么

它首先解决了一个真实的裁判难题:AI 工具本身是技术中立的,如何区分合法的 AI 服务和违法的 AI 应用?四要素判定法不看"AI 能力",看的是应用层设计、指向性、诱导性和商业驱动的组合。

更重要的,是它与现行监管体系的呼应。2023 年施行的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要求 AI 服务提供者尊重知识产权和商业道德、防止生成虚假有害信息 [Wiki — 2026-05]。2024 年的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要求对 AI 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[法条原文]。2025 年施行的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》将"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"纳入规制。四要素判定法不是凭空创造规则,而是把这些监管要求变成了可操作的司法审查标准。

对 AIGC 行业来说,这条合规路径是清晰的。不是"不能用 AI 写文案",而是:

  • 不要在产品命名和宣传中定向瞄准特定平台的内容生态
  • 不要诱导用户发布未经真实体验的 AI 生成内容
  • 要对 AI 生成内容进行明确标识
  • 要有内容管控和投诉处置机制

10 万赔偿之外

判决赔偿 10 万元在本案中更像是象征性的。对于一个拥有三端产品、实行会员制定价的商业 AI 工具来说,这个金额不会伤筋动骨。判决的真正价值在规则创设。

本案主审法官张宗滨在判决后的表述值得关注。他提出了从模型研发、内容生成到合规管控的"全链条共治"思路:训练数据和模型设计不得定向优化为生成特定平台的违规内容;要以显著方式提示 AI 生成内容的局限性,明确禁止用于发布虚假信息;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,及时处置违法或侵权内容。

这四点基本勾勒出了 AIGC 服务提供者的"合理注意义务边界"。本案最大的司法贡献,就是把这个边界从模糊地带拉到了可操作的标准。

当然,一个判决不可能填满所有空白。AIGC 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责任分配、平台自身的审核义务与算法推荐责任、跨平台的 AI 内容污染治理——这些问题司法还没有触及。四要素判定法开了个好头,但"数字泔水"的治理才刚刚开始。


作者简介: 陈石律师,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高级合伙人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主任,宁波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、第七届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聚焦建筑房地产、投融资、并购重组及商事争议解决。曾获多家法律媒体与专业机构认可,荣登 LegalOne 2025 中国区建工及房地产实务先锋 45 强、律新社 2025 年度管理合伙人 20 佳(华东),入选《商法》The A-List 法律精英,获评 ALB China 区域市场十五佳长三角地区律师新星,并获律新社 2024 年度并购领域品牌之星。长期为万科、华润置地、信达地产、保利置业、招商蛇口、中海地产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,承办"首宗百亿地王""长春第一高楼""台州第一高楼"等代表性项目,累计服务项目投资额超千亿。近年来持续推动 AI 与法律实务融合,强调以结构化方法打通技术逻辑、法律判断与商业场景;著有《赋能法律人:AI 底层思维与应用范式》,并在多地开展相关主题讲座与分享。四明山法师 AI 夜校(legalAGI.cn)发起人。